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甲○○
五樓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交通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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