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七五一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自己係民國七十三年次役齡男子,需應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屆徵兵役年齡時,由其母 王亞明 代以觀光名義向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申請核准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出境至美國,並訂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應自行返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惟甲○○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出境後屆期仍滯留未歸,嗣經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以北市文兵徵良字第○九三三二五一二○四號函通知其母王亞明,催告甲○○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其仍未返國。嗣臺北市政府將甲○○排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至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參加役男徵兵檢查,並於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派員送達通知書,由其父任 育嘉 代為簽收,惟甲○○仍未如期到檢,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案經臺北市政府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告甲○○之母王亞明證述被告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以觀光名義出國,現在美國紐約唸書等語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偵查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且被告係屆徵兵之役齡男子,不得任意出境,其母王亞明乃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向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申請出境,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於同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准許,並要求被告於出境後二個月內應返國,此有被告役男出境申請書一紙在卷可佐(見同上偵查卷第三頁),被告係役男,其於出境時既知應該提出申請,則被告自應知悉相關役男入出境之規定。此外,並有兵籍表㈠、境管局入出境資料查詢、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北市文兵徵良字第○九三三二五五一二○四號函及回執、臺北市文山區役男參加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徵兵檢查名冊、北市文兵字第○九四三○○八六○○九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及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被告之父 任嘉育 收受該徵兵檢查通知書之回執各一紙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卷第二頁、第四頁、第五頁、第六頁、第七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因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而另涉犯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增列第七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之規定,該款規定原為同條第三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規定所概括,然現行法既將「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之情形予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規定,而不再對行為人論以同條第三款「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規定之罪,且參酌兵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徵兵處理包括: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情,故被告經核准出境逾期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徵兵檢查,其行為自已該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情形,而該條款構成要件既已涵括徵兵檢查情形,顯無須再重覆論以同條例第三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情形,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逃避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公平性、影響國家安全,惟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四十歲除役前,仍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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