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伯頓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雙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摩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博盛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利息。
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伯頓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玖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
3、4、5所示之利息。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雙語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
6、7所示之利息。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摩利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伍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二編號
8、9所示之利息。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博盛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以及附表二編號
10、11所示之利息。本判決第二至六項被告如履行給付之金額達本判決第一項請求之金額,其餘未履行給付之部分或未完全履行給付之被告即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二十併由被告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併由被告伯頓資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併由被告雙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併由被告摩利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餘併由被告博盛資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甲○○於民國89年10月7日與原告簽定最高限額保證書,約定於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騰公司)向原告借款在新台幣(下同)70,000,000元之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豐騰公司分別於㈠92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9月29日起至95年8月29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33加碼百分之3.17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以每月為1期,共分35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㈡93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2,68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5月18日起至93年10月17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09加碼百分之3.32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一次清償。㈢9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8日起至93年10月13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09加碼百分之3.32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一次清償。㈣93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0日起至93年10月22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09加碼百分之3.32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一次清償。㈤93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1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09加碼百分之3.32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一次清償。㈥93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8月5日起至93年11月11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09加碼百分之3.32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一次清償。㈦93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9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4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3.09加碼百分之3.32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依原告基本放款利變動而調整,約定到期一次清償。被告豐騰公司分別自93年11月30日、93年10月18日、93年10月14日、93年10月23日、93年10月22日、93年11月6日、93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分別尚欠有本金2,200,000元、2,680,000元、1,600,000元、947,482元、1,200,000元、2,400,000元、2,900,000元。被告豐騰公司為清償前開借款,曾交付以被告豐騰公司、丁○○為背書人之支票計11紙,其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如附表二所載,前開支票經原告以附表二所示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而未獲付款,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豐騰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被豐騰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借款被告豐騰公司、丁○○、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伯頓資訊有限公司、雙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摩利股份有限公司、博盛資訊有限公司為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應與背書人即被告豐騰公司、丁○○依票據法負連帶付款責任等語。爰聲明:
㈠被告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13,927,48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豐騰公司、丁○○、固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299,625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利息。㈢被告豐騰公司、丁○○、伯頓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922,770元,及如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利息。㈣被告豐騰公司、丁○○、雙語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350,445元,及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利息。㈤被告豐騰公司、丁○○、摩利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055,311元,及如附表二編號8、9所示之利息。㈥被告豐騰公司、丁○○、博盛資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605,449元,以及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利息。㈦前述第㈡至㈥項被告如履行給付之金額達第一項請求之金額,其餘未履行給付之部分或未完全履行給付之被告即免除給付義務。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支票、退票理由單、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