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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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37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鄭木發 即 鄭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
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