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康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6,5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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