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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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澄淵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火旺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列「 陳朝慶 之繼承人」、「 陳子瑞 」為
被告,惟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共有人姓名係記
載「 陳招慶 」、「 陳子端 」,原告應補正共有人之正確姓名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
人或共有人為被告(如有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
),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並依對造
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逾
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