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炫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提出被告黃聖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修理費用之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其中零件折舊率
應如何計算?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後,除寄送本院外,另
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
收受。
㈢請特定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所受利益客觀價額,
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