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俊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宇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普慶里6鄰普仁72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原羈押之原因雖仍繼續存在,惟審酌本件已經審結,本院認命具保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及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其資力各節,准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普慶里6鄰普仁72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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