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98年訴字第13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陸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