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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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書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4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生產及行銷合作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次查兩造於前開合作契約第6條約定: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