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而訴之聲明中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壹萬壹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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