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59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理人 蔡玉玲 債務人 賴夢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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