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609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並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刑保字第96006095號)、送達證書4紙、通知2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