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為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為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為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0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為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104年9月20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5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4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