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五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嫌重大,依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