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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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補繳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