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字第103號聲請人統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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