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
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5年2月24日8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往板橋市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中山路2段3巷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適對向車道,由甲○○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超速行駛至該路口,二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股骨骨折、第二頸椎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