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弄6號被告乙○○
弄6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