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919元(即為所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27300元x4.2平方公尺x1/4=28665元、2730
0元x125.18平方公尺x1/4=854354元;建物課稅現值為182900元,土地及建物合計為28665+854354+1829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