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毒抗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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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毒抗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毒抗字第81號再抗告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之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同條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裁定(九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十二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對於本院(即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之情形,依法即不得再行抗告,從而本件再抗告自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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