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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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11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惠喬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2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麻監裁 罰字第裁75-ZDQ012196號裁決書是延續自該所第ZDQ011402號裁決書之罰款未繳納,今第ZDQ011402號已結案領回溢罰款,所以ZDQ012196號罰款通知單是不能成立的,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抗告意旨雖以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但查:原裁定既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之麻監裁罰字第裁75-ZDQ012196號裁決處分,則該處分已不存在,原裁定對抗告人即為有利,抗告人再就原裁定提起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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