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訴字第12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國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均否認犯行,然有證人甲○○、丁○○、丙○○、戊○○及己○等人之證述在卷供參,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其犯嫌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棄保潛逃之動機亦相對提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復於99年2月27日及同年4月27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9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
許雅婷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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