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淨重壹佰叁拾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即該署98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
1瓶(淨重13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紅色液體1瓶(淨重13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Methadone)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9日出具之編號:UL/2009/7003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紅色液體1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再被告甲○○因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確認無誤,並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上開扣案之美沙冬1瓶既與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科刑之判決無關,則聲請人就此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