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