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中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