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號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