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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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林靖媛 相對人承峰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皆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其餘勞方等16人請求事項及金額(金額詳如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註:本案即其中編號4),勞資雙方同意資方自105年3月至106年4月共分14期給付,每期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其中編號4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肆拾參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薪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2月2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調解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自105年3月至106年4月共分14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於105年3月25日給付第1期款項2357元,第2期款項迄仍未為給付,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給付薪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5年1月26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第2項記載「其餘勞方等16人請求事項及金額(金額詳如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勞資雙方同意資方自105年3月至106年4月共分14期給付,每期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本件聲請人即上開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之編號4,相對人應給付金額為3萬3000元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2月2日中市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僅於105年3月25日匯款2357元與聲請人,其後即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尚有3萬0643元未清償,亦據聲請人提出其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可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全部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