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766號債權人 陳吳 楊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定睿 (原名: 許天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許定睿(原名:許天得)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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