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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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9號上訴人 楊蔚
劉予安 劉沛安 送達代收人 楊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江志桓、徐粹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