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85號原告 張趙淑珍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本件原告除應補正上述裁決書外,復應於起訴狀內補正表明本件被告代表人(即處罰機關如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應表明被告機關名稱為何,設在何址,以及代表人即所長姓名為何)。另外,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有上述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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