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蘋果日報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七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一─ND─0000000││壹│壹仟│││││─三│││││├─┼───────────────┼──────────────┼────┼───┼────┼───┤│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七八─NX─0000000││壹│貳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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