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叁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張,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周文壽 即 坤全 裝璜│高雄銀行鳳山分│一00五九五│壹萬伍仟陸佰柒拾│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000000││││建材五金行│行││元││││├─┼────────┼───────┼─────────┼────────┼───────────┼────────┼──┤│2│藝豊鴻企業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高│000000000│捌仟玖佰伍拾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UA七一0三一九││││司│雄分行│三五七│││0││├─┼────────┼───────┼─────────┼────────┼───────────┼────────┼──┤│3│ 王俊欽 │富邦商業銀行鳳│000000000│貳仟壹佰玖拾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000000│││││山分行│六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