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高雄縣燕巢鄉農│一一─0三三二七八│壹拾萬元│九十三年二月十日│FA0二三0四六│││││會信用部│0│││三││├─┼────────┼───────┼─────────┼────────┼───────────┼────────┼──┤│2│甲○○│高雄縣燕巢鄉農│一一─0三三二七八│壹拾伍萬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FA0二三0四六│││││會信用部│0│││五││├─┼────────┼───────┼─────────┼────────┼───────────┼────────┼──┤│3│甲○○│高雄縣燕巢鄉農│一一─0三三二七八│肆萬元│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FA0二三0四五│││││會信用部│0│││九││├─┼────────┼───────┼─────────┼────────┼───────────┼────────┼──┤│4│甲○○│高雄縣燕巢鄉農│一一─0三三二七八│壹萬肆仟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FA0二三0四六│││││會信用部│0│││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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