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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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請人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玉坤 相對人鸞毅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簡水元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與相對人間工程保留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寄發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之方式,通知相對人就其積欠聲請人工程保留款之問題告知擬解決之方案,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營業所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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