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62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陳金隆 債務人 陳春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當期租金│││期數├────────┬─────┬─────┤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計算起日(註1)│計算訖日│金額(註2)│(註3)│├──┼────────┼─────┼─────┼────────┤│1│102/7/1│102/9/30│6,696│102/10/1│├──┼────────┼─────┼─────┼────────┤│2│102/10/1│102/12/31│6,696│103/1/1│├──┼────────┼─────┼─────┼────────┤│3│103/1/1│103/3/31│6,696│103/4/1│├──┼────────┼─────┼─────┼────────┤│4│103/4/1│103/6/30│6,696│103/7/1│├──┼────────┼─────┼─────┼────────┤│5│以下空白││││├──┼────────┼─────┼─────┼────────┤│合計│││26,784││└──┴────────┴─────┴─────┴────────┘
註:1.日期類型:00/00/00表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以下同。
2.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同。
3.此為本年度實際月租金:依契約書第三條,租金依優惠租金、公告地價、租率調整。
逾期違約金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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