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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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鄭寶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彪志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31日│11,096元│AD0000000│無│││限公司王│行新泰分行│││││││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