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春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兩案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3年7月11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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