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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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18號原告 曾東洲 被告 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2房屋及其基地所有權之5/6,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原告請求移轉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5/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00000000×5/6=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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