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告 陳劍英 被告 林思益
林宗緯 肯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吳素蓉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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