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66號原告 連宗興 被告 李悅綾 被告 黃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李悅綾依原分配表次序
5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次序9受分配之金額為867592元,被告黃國良依原分配表次序7受分配之金額為0000000元,依原告主張被告李悅綾受分配之債權金額變更為0元、被告黃國良受分配之債權金額變更為3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408000+867592+(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