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等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告 鄭王燕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陳楷仁 律師 呂昀叡 律師被告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8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