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
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振發 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