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魏茂英
相 對 人  高嫚妘高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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