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裕明顏明源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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