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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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蔡宛芸
被   告  張尹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672元,及其中新臺幣99,572元,自民
國94年9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
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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