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92號
聲請人 張哲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嘉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簡嘉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92號
聲請人 張哲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嘉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簡嘉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