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崑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7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11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崑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許崑祥於民國113年12月6日10時43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與博愛路口前,因不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下稱博愛路派出所)員警 陳育群 以其違規穿越車道為由開立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以「 王八蛋 」、「你是什麼洨」等語(下稱本案言論)辱罵陳育群,足以貶損陳育群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待陳育群依公然侮辱現行犯對許崑祥施以逮捕之過程中,許崑祥明知陳育群係身著員警制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另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揮擊陳育群頸部,致陳育群受有右頸瘀傷之傷害。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許崑祥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或審判程序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易卷第52至55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因故與告訴人陳育群發生爭執,過程中並有為如該欄所示之客觀行為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等犯行,辯以:我講本案言論非存心罵告訴人,而是要宣洩情緒,皆是氣話,告訴人基於報復,要將我上銬,我很痛便抗拒掙脫,始不小心拍打到告訴人頸部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不滿告訴人以其違規穿越道路開單舉發,且有為如事實欄所示之客觀行為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14、57至58頁、本院易卷第41、56頁),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證述之情節(偵卷第15至17、71至72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密錄器影像檔案、譯文及擷圖、工作識別證、113年12月6日警員職務報告,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在卷(見偵卷第27至38、83至85頁)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經本院勘驗上開影像檔案即卷內光碟名稱「秘錄器」內,檔案名稱「2024_1206_104152_758」、「2024_1206_104652_759」、「2024_1206_105152_760」等畫面時間連續影像,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14年6月18日審判程序之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見本院易卷第41至52、63至73頁)可查。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為本案言論前,即為「我跟你講,到時你如果…我絕對不放過你喔(被告左手指向告訴人)」、「你要小心我跟你講喔」、「你為了要業績隨便對我開」、「你隨便開餒,我跟你說,你真可惡,你警察很可惡…」等言語,而多次口出挑釁及詆毀告訴人,經告訴人屢勸不聽,而後為本案言論。
三、按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例如:對發動戰爭者之攻擊、貶抑或詛咒,或諷刺嘲弄知名公眾人物之漫畫、小說等),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例如不同評價語言之選擇及使用)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業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闡明在案。而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告訴人已有相當時間之對話,而被告持續處於情緒激昂、不理性之狀態,且已陸續向告訴人口出挑釁、詆毀言語在前,經告訴人勸導無效,復為本案言論,究被告本案言論內容及行為,實係意在羞辱告訴人之員警身分,已屬個人空泛謾罵、言語攻擊,溢脫質疑告訴人執行職務有失公正之範疇,非僅是就單一事件之意見表述,他人雖未必就告訴人之名譽評價會因而減損,但告訴人之個人名譽情感、人格尊嚴實無因此必須一味容忍、退讓之必要,依上說明,應認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已逾越有事物脈絡下之個人情緒抒發,且告訴人之名譽權更應有保護之必要,被告之言論自由權利,應予退讓,應認被告向告訴人為本案言論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查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證述略以:我製單舉發後,經被告簽收正常,並已告知其到案地點、時間及相關事項,過程狀況平和,但被告返回質疑舉發事實,質指我「王八蛋」、「你給我小心一點,我不會放過你」、「你很可惡」、「你是什麼洨」,多次辱罵我,我已告知涉嫌公然侮辱,上前欲留住他以執行逮捕程序時,他甩開我的手等語(見偵卷第15至16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我罵告訴人王八蛋後,告訴人要以現行犯逮捕我等語(見本院易卷第56頁),再佐以上開勘驗結果略以:於畫面時間10時49分許,被告說「你王八蛋,你可惡,可惡王八蛋」後,告訴人快步朝被告接近,說「你已經跟我講好幾次了,來來。」,並靠近被告左側身旁,以右手抓住被告左手時,被告說「你是什麼洨,你是什麼洨,你啊」,先以左手甩開告訴人右手,接續再以左手朝告訴人方向揮擊,發出一聲碰撞聲響,告訴人大叫「喔唷」等情(見本院易卷第41至52、63至73頁),可知被告為本案言論時,告訴人已勸阻其行為,並警告其係現行犯,被告屢勸不聽,再為本案言論,告訴人便上前欲對被告執行逮捕,但被告為脫免逮捕,在告訴人靠近時,先以左手甩開告訴人之右手,接著又再揮動其左手,致告訴人頸部被其左手擊中。基前,被告明知告訴人係正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卻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執行職務,是被告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犯行,甚為明確。
五、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依本院前開說明,被告為本案侮辱言語當時,無從認為僅屬個人情緒抒發,應已符合刑法上之侮辱構成要件,而不能單純以情緒控管不佳為由脫免責任,是被告所辯,要屬無據。至被告又辯稱:因上銬很痛,始抗拒掙脫,進而不小心拍到告訴人頸部云云,然與本院勘驗結果略以:被告揮擊告訴人時,告訴人尚未對其上銬,待支援警員到場,於畫面時間10時52至53分許,始將手銬銬上被告雙手等(見本院易卷第51至52、72至73頁)客觀事證齟齬,其所辯自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所辯不足採,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罪。
二、被告於如事實欄所示時、地,接續多次以如該欄所示之言語侮辱之,依其行為情節以觀,顯係基於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為本案言論係不滿告訴人開單舉發,復為妨礙告訴人逮捕其而揮動左手,該等行為係不同衝突起因所致,又侵害法益亦有別,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係侵害同一法益(被告為本案言論僅侵害個人法益,無侵害國家法益部分,詳後述),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是為接續犯,容有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思慮正常之成年人,竟仍率爾放任自己之言行舉止,動輒對執法之告訴人為羞辱挑釁,無視告訴人善意勸止,隨後並於告訴人實施逮捕時,當場抗拒而為強暴行為,妨害告訴人執行職務,嚴重蔑視我國公權力之行使,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絲毫未反省己身過錯,反一再指責告訴人,被告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再參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造成危害,暨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相近、對象同一及罪質不同等節,合併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所為本案言論,亦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第135條之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嫌,及(二)被告係徒手攻擊告訴人頸部,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既屬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公務罪,且限於上開公務執行之法益始為其合憲目的,是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證述,及告訴人密錄器影像檔案、譯文及擷圖、工作識別證、113年12月6日警員職務報告,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等為其論據。
四、就公訴意旨(一)部分:依上開告訴人指述內容(見偵卷第15至16頁),可知被告為本案言論時,告訴人已舉發被告交通違規完畢,加以被告單純為本案言論之行為客觀上亦難認已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為本案言論有何明顯足以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之情,自無從遽對其以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等罪刑相繩。至公訴意旨(二)部分,依前揭本院勘驗筆錄所示,被告於告訴人欲施以逮捕時,於掙脫而揮動被告訴人以右手抓住之左手時,始擊中告訴人頸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究其舉動尚難認係主動出手毆打告訴人,復參以被告於發現告訴人被其擊中時,未再有揮手之動作,益徵被告應無傷害告訴人之犯意,是本院自無由徒以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害結果之外觀,即逕認被告主觀上除妨害公務外,尚有傷害之犯意存在。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被告尚涉犯前開罪嫌之證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該等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接續行為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一、勘驗標的:
(一)檔案「2024_1206_104152_758」,影片時間00:04:39-00:04:59;畫面時間2024/12/0610:46:30-10:46:50部分,勘驗總長度為20秒。
(二)檔案「2024_1206_104652_759」,影片時間00:00:00-00:04:59;畫面時間2024/12/0610:46:51-::」全部,勘驗總長度為4分59秒。
(三)檔案「2024_1206_105152_760」,影片時間00:00:00-00:02:09;畫面時間2024/12/0610:51:51-10:54:00部分,勘驗總長度為2分9秒。
二、勘驗結果:
(一)檔案「2024_1206_104152_758」,影片時間00:04:39-00:04:59;畫面時間2024/12/0610:46:30-10:46:50:
1、畫面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與漢口街一段口,密錄器持有者為告訴人。影片時間00:04:39、畫面時間10:46:30時,告訴人正與被告於人行道上口角爭執中,現場對話內容如下:
2、影片時間00:04:39至00:04:59、畫面時間10:46:30至10:46:50期間:
(被告右手持舉發單、左手指向開封街方向。)
被 告:那個沒有沒有,沒有那個…
告訴人:我們也是以道交、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被 告:我跟你講,到時你如果...我絕對不放過你喔。
(被告左手指向告訴人。)
告訴人:你不用,對你不用這樣跟我講。
被 告:你小小年紀做事情都…
告訴人:你不用這樣跟我講話齁,我是依規定,要不然我不
會攔你。
被 告:我…我跟你講話不可以嗎?
告訴人:OK。
被 告:我有意見不能跟你講話嗎?
告訴人:可以啊,所以我跟你說申訴啊。
被 告:你要小心我跟你講喔。
(被告右手持舉發單指向告訴人,再以左手指向告訴人。)
告訴人:你跟我講什麼?你跟我講什麼?
被 告:我說什麼...
告訴人:你現在跟我講什麼?(大吼)
被 告:你說什麼啊?(大吼)
(二)檔案「2024_1206_104652_759」,影片時間00:00:00-00:04:59;畫面時間2024/12/0610:46:51-10:51:50:
畫面時間承接上段影片,現場對話內容如下:
1、影片時間00:00:00至00:01:00、畫面時間10:46:51至10:47:51期間:
告訴人:你說什麼小心?
被 告:你(聽不清楚)…憑什麼開?
告訴人:你剛剛講什麼?
被 告:你跟我講哪一條?根據哪一條?
(被告先以左手指向馬路,再以同手指向告訴人。)
告訴人:我跟你講,這邊有寫齁。
(被告右手指向舉發單,告訴人從被告左手接過該舉發單。)
被 告:這樣你…(聽不清楚)你別走、你別走,你叫你們主管來。
(被告以左手指向告訴人。)
告訴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1項3款。
被 告:我告訴你,你叫你們主管來。
告訴人:我沒必要在這邊等你,好不好,我們還有其他勤務,你違規是事實。
被 告:你…你這個不,你這個違規,違法給我開單啊。
告訴人:OK,我違法開單?
被 告:你沒,你沒看你這…
(被告走向馬路,告訴人對其大喊,有一台腳踏車朝被告靠近並發出煞車聲。)
告訴人:欸欸欸,大哥。不要這樣走啦,進來啦。
(被告從馬路返回至騎樓近側。)
被 告:什麼進來,自己喊開就開,我三歲小孩喔。
告訴人:沒關係,你不要收也沒關係,另外寄而已,這樣,好不好?
被 告:我我要拿,我要來去…
告訴人:好,你申訴沒關係,那是你的權利,你去申訴,OK。
被 告:你喊開就開,你為了要業績就這樣隨便亂開。
告訴人:啊你也可以申訴我。
被 告:你真可惡,你聽不懂,你真可惡欸。
告訴人:OK,你如果要繼續說也沒關係。
被 告:你自己看,沒有雙白線啊。
(被告右手指向馬路。)
告訴人:OK,我就跟你說完了,我就跟你說行人要走行穿線,這是馬路,你不能這樣任意穿越車道,危險,安全問題。
被 告:你…你中間,因為你這,你中間沒有…沒有雙白線、雙黃線啊。
(被告右手指向馬路。)
告訴人:這是基本的交通規則,嘿道交條例。
被 告:我都沒有違規啊。
2、影片時間00:01:01至00:02:00、畫面時間10:47:52至10:48:51期間:
告訴人:嘿,對。
被 告:你中間沒有禁止穿越啊。
告訴人:大哥我跟你講,大哥我跟你講…
被 告:你假如有中間那個…那個…有那個雙黃線、雙白線…
告訴人:大哥我跟你講,你真,你如果對我舉發…
被 告:你不要把我當作三歲小孩餒,我…我臺北市…
告訴人:你如果對我舉發有任何問題,你就交通申訴就好了嘿。
被 告:你…你隨便,你為了要業績隨便對我開。
告訴人:我們都會檢附影像。
被 告:我…當我作笨蛋就是了。
告訴人:我沒說,你如果要這樣當作我也沒辦法
被 告:你隨便開餒,我跟你說,你真可惡,你警察很可惡。你不就…(聽不清楚)
(被告左手輪流指向告訴人。)
告訴人:我該說都跟你說了。你近來一點,有車。你近來一點齁,有車。我跟你講,我該講的都跟你講完,嘿OK。
被 告:你…你違規給我開單。
告訴人:啊你沒辦法接受我也沒辦法,這樣子。
被 告:你看你為了要業績,一天看多少,喊開就開。
告訴人:OK齁,我這是因為你交通違規,沒什麼業績,齁OK。
被 告:這小事情你應該勸導,你應該以勸導…
告訴人:這安全問題,齁OK。
被 告:你應該以勸導,我態度也沒有不好,對不對。
告訴人:就這樣子,OK。
被 告:你喊開就開。
告訴人:就這樣子,就這樣子了。
被 告:你還浪費我的時間,我跟你講。
告訴人:就這樣子了,OK。
被 告:我在趕時間,我跟朋友約…
告訴人:就這樣子了,OK。
被 告:你要小心我跟你講喔。
告訴人:好,你給我恐嚇是不是?
被 告:我給你恐嚇。
告訴人:我什麼小心什麼?
3、影片時間00:02:01至00:03:00、畫面時間10:48:52至10:49:51期間:
被 告:剛剛好而已啦,我跟你講,你就…你就站不,站不住腳啦。
告訴人:我站不住腳,我今天就是…
被 告:我不能講話嗎?我不能講話嗎?
告訴人:我沒有說你不能講話。
被 告:你王八蛋,你亂來你。
告訴人:你講我什麼?你講我什麼?(提高音量)
(告訴人右手指向被告,於影片時間00:02:09、畫面時間10:49:00時,向前走近被告。)
被 告:你打你打你打…你打,你打我啊。
告訴人:你剛剛講我什麼?
(影片時間00:02:12、畫面時間10:49:03時,被告走向騎樓近側,接近鏡頭時,畫面中發出一聲碰撞聲響。)
被 告:你打我你打,打啊你打啊。
告訴人:你講什麼?
被 告:我講什麼。
告訴人:你現在…
被 告:你老大嗎?我老小就對了。
告訴人:我跟你講,你不能這樣子對我講話,你說我王八蛋餒,你說我王八蛋餒。
被 告:對不對,我奇摩基賣洨啊(台語音譯),你你你這個…(聽不清楚)
告訴人:啊沒有啊,我跟你講,我今天是為你安全,你你跟我講…
被 告:什麼安全。
告訴人:對不對,你今天直接穿越馬路欸。
(被告左手指向開封街方向。)
被 告:那個沒有穿越,那邊沒有禁止穿越啊。
告訴人:對不對,你說我王八蛋是什麼意思?
被 告:對不對,你做的太過份啦。
告訴人:你現在只跟我講話,你講我王八蛋是什麼意思?
被 告:你你…你不(聽不清楚)…我跟你說。
告訴人:你講我王八蛋什麼意思?
被 告:你給我違規在先。
告訴人:你要繼續這樣講是不是?
(告訴人右手指向被告。)
被 告:對啊。
告訴人:好啊沒關係啊,來派出所。
被 告:你(聽不清楚)…
(影片時間00:02:41、畫面時間10:49:32時,被告以左手揮向畫面左下方,並發出一聲碰撞聲響。)
被 告:你這警察衝啥咪洨(台語音譯)。
(影片時間00:02:42、畫面時間10:49:33時,被告身體向畫面左方傾倒。)
告訴人:欸,欸!(大喊)
(影片時間00:02:43、畫面時間10:49:34時,告訴人以右手拉住被告左手臂外套,被告立即將左手向上揮動。)
被 告:你為什麼(聽不清楚)…
告訴人:欸,哈囉,大哥,我跟你說,冷靜。
被 告:你給我,你你…你給我抓什麼啦?
告訴人: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冷靜。
被 告:我是現行犯嗎?
告訴人:你現在罵我就是現行犯了,我要處理你而已,就這樣而已啊。
被 告:處理,你…我…你給我開單啊。
(被告左手指向馬路。)
告訴人:我跟你講,今天理性講。
被 告:你跟我講你…你根據哪一條你…
(被告左手指向馬路。)
告訴人:你根本就不聽我講話,對吧。
4、影片時間00:03:01至00:03:54、畫面時間10:49:52至10:50:45期間:
被 告:你不要…
(被告左手指向馬路。)
告訴人:這樣我也不須要跟你講那麼多了。
被 告:你沒有…你沒有違規的事實,你現在給我開單。
告訴人:這樣我不須要跟你講那麼多了。
被 告:你…你喊開就開,當做老百姓都那個嗎?
告訴人:就是有違規事實。我轉過來,我就看到你直接穿越
車道了。
(被告左手指向馬路。)
被 告:我穿越車道,你…你沒有禁止穿越啊。
告訴人:所以我叫你申訴嘛。
被 告:你不會開,你浪費我的時間我跟你講。
告訴人:OK,你要這樣認為沒關係,是你在浪費人家時間,什麼我浪費你的時間,對不對。
被 告:你喊開就開,你又沒問,電腦就…就直接開單
告訴人:就是這樣啊,你違規,違規事實啊。
被 告:我違規,違規是在恐嚇我嗎?
告訴人:誰在恐嚇你。
(被告左手指向馬路。)
被 告:你有雙白線嗎,你有禁止穿越嗎?
告訴人:大哥我跟你講,你如果要這樣…
(被告從騎樓走向人行道,左手指向馬路。)
被 告:我問你啦,你這裡今天有禁止穿越你跟我講啊,你跟我講啊。
告訴人:大哥,我剛剛已經跟你解釋說明過了,你如果這樣我沒辦法解釋。
被 告:好,我等,我等你我等你…
(被告從人行道走回騎樓,漸漸遠離告訴人。)
告訴人:好,沒關係,沒關係。
被 告:我絕對不放過你我告訴你。
告訴人:沒關係,齁你沒關係,那你的權利。
被 告:你說那是,你說那是什麼洨啊真是(台語音譯)。
告訴人:好啦,你沒關係,你繼續說。
被 告:你王八蛋,你可惡,可惡王八蛋。
告訴人:你,你繼續說,你繼續說。
被 告:好啦,你(聽不清楚)…
5、影片時間00:03:55至00:04:59、畫面時間10:50:46至10:51:50期間:
告訴人:你繼續說,齁。
(告訴人快步走向騎樓,朝被告接近。)
被 告:你打我啊,你打我啊,你來啊。
告訴人:你已經跟我講好幾次了,來來。
(影片時間00:03:58、畫面時間時10:50:49時,告訴人靠近至被告左側身旁,畫面開始晃動並持續發出碰撞聲響。)
被 告:你是什麼洨,你是什麼洨(台語音譯),你啊。
(影片時間00:03:59、畫面時間10:50:50時,被告第一次先以左手甩開告訴人的右手,過程中畫面持續發出碰撞聲響。接續第二次再以左手朝告訴人方向揮擊,同時發出一聲碰撞聲響。)
告訴人:喔唷。(大叫)
被 告:洨(台語音譯),對嗎。我不是故意打你喔,你你不要抓我。失禮失禮,我不是故意打你的。我趕時間。
(告訴人持無線電發出一聲「嗶」。被告欲朝畫面右方走
去。)
告訴人:等一下。
被 告:我有名你…你我…你你…(聽不清楚)
(告訴人持無線電發出聲響,並請求支援。)
被 告:對嗎你,你不用在那邊裝,好啦好啦。我道歉我只是要把你撥開而已,你警察你為什麼要抓我?我又沒有違規。
告訴人:沒關係沒關係。
(影片時間00:04:31、畫面時間10:51:23時,告訴人抓住被告左手。)
被 告:齁你警察你就要…
告訴人:你已經打我一拳了,好OK,沒關係。我們稍等一下齁。
被 告:來你們…來你們派出所啊。
告訴人:好,沒關係,我們等下同事...
被 告:你不要抓我,我不會走。
告訴人:好,沒關係。
被 告:我不是現行犯。
(告訴人持無線電發出聲響,並請求支援。)
告訴人: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被 告:我又沒,我,我斯文人我又沒帶…
告訴人:你已經打我一拳了,沒關係。
被 告:我不是,你…你抓我,我把你撥開,我不是,我不是故意的欸。
告訴人:沒關係沒關係…
(三)檔案「2024_1206_105152_760」,影片時間00:00:00-00:02:09;畫面時間2024/12/0610:51:51-10:54:00:
畫面時間承接上段影片,現場對話內容如下:
1、影片時間00:00:00至00:01:09、畫面時間10:51:51至10:53:00期間:
告訴人:沒關係齁,你打我一拳了,沒關係。
被 告:這裡很髒,你不要在那邊。
告訴人:好,OK。
被 告:我不會走啦,我不會走啦。
告訴人:你給我講王八蛋齁,沒關係,現在大家都不要離開。
被 告:你都給我亂開啊。
告訴人:沒關係沒關係,好我沒給你亂開,是事實。
(被告右手指向馬路。)
被 告:那裡又沒有禁止穿越線,你給我開。
(影片時間00:00:18、畫面時間10:52:09,支援警力到場。告訴人聯繫無線電請求支援巡邏車。)
告訴人:沒關係我們現在就可以來派出所。
(另名支援警員從警用機車下來後走到被告面前。)
被 告:我沒有打他喔,他一直抓住我,我把他撥開而已,對嗎。
告訴人:好沒關係,你打我一拳齁,還給我說王八蛋。
被 告:我給你打一拳?你不要變本加厲喔。
(另名支援警員抓住被告右手。)
告訴人:我跟你講齁,我跟你講,我會對你提告。
被 告:你們辦公廳,你不要…
告訴人:我會對你提告,你講我王八蛋,OK嗎?喔還對我揮拳,OK。
被 告:好啦好啦。
告訴人:看這裡,脖子。
被 告:我沒有揮拳,你不要在變本加厲要給我。
告訴人:OK,你這是交通違規,你要這樣沒關係。
被 告:好啦,沒關係啦。
告訴人:來就照規定處理。
被 告:秉公處理啦。
告訴人:齁OK。
被 告:你不要抓我,我不會走啦。
告訴人:不會,我們等下要上手銬嘞,齁。
被 告:手銬,我不是現行犯。
告訴人:現在時間113年12月6號,11點47分,因為你涉嫌妨害公務,公然侮辱還有傷害。
被 告:好啦好啦好啦。沒關係啦。
告訴人:我跟你講,依現行犯給你逮捕。
(另名支援警員朝被告大吼「別動啦」。)
2、影片時間00:01:10至00:02:09、畫面時間10:53:01至10:54:00期間:
被 告:齁,你,你大聲就贏了喔。
告訴人:齁,我跟你講,你現在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第二個得選任辯護人,第三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樣有了解嗎?上手銬。
支援警員:別出力喔,受傷喔。
(告訴人抓住被告左手,另名支援警員將手銬套上被告雙手。)
被 告:我沒出力餒,我我…我斯文人我。
告訴人:你不用斯文人,齁現在跟你說斯文沒關係,齁OK。齁OK,你稍等一下。
(警員間對話略。)
被 告:我不是現行犯你給我銬。
告訴人:沒關係齁,我現在就是給你銬,齁你現在就是妨害公務。
被 告:你三個人我一個人欸。
告訴人:好OK,銬你怎樣,對嗎?
被 告:你不要給我按很痛。
告訴人:我們是照規定,好沒關係,銬上我們給你手壓著,好OK,齁你如果要這樣沒關係。
被 告:你中間又沒有雙白線又沒有禁止穿越線。
告訴人:我就跟你解釋過了,你如果不要聽沒辦法。
被 告:你解釋你解釋,你就,你就已經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