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291、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二年,公共危險罪有期徒刑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96年3月24日假釋出監,此有卷附本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187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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