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9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陳東弘
號 9樓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移轄管轄之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