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9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陳東弘
號            9樓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移轄管轄之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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